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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发布于:2020-4-23  浏览: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我行即日起开始受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均同意变更后,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本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尚未发放的,参考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以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贷款到期日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可不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三、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如转换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利率,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如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三)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四、转换渠道
您可联系原贷款业务办理网点,与我行协商具体定价基准转换事宜和签订补充协议。办理时,对公客户需借款人、担保人(若有)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前往;个人客户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一并前往。后续如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办理渠道,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转换时间
自即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如2020年8月31日前您尚未办理转换且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我行将于8月31日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要求,对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进行批量转换(加点数值等于原借款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六、温馨提示
(一)请您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便于联系沟通。建议您避开定价基准转换的高峰期,在转换期内分散办理。若您的原预留联系方式已变更,请及时前往原贷款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二)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期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如您有疑问,敬请致电各营业网点咨询相关事宜。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恒信农商银行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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